释义 |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赔偿限额的计算: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0200000计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