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属于宽管级处遇管; 3、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一、离监探亲实施要求: 监狱对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罪犯到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离监探亲的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二、审批程序: 1、监狱公布离监探亲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罪犯本人申请,分监区、监区集体讲座提出意见,监狱主管部门审查,主管监狱长审批; 2、经批准同意离监探亲的罪犯,由本人提出亲属或监护人为保,保证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监狱主管部门办理保证手续; 3、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的期限为三至七天(不含在途时间)。 三、特许离监探亲。 主要是针对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情况。这个需要服刑人员的亲属或者监护人持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