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立案? |
释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罪行标准包括捕捞量、价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用工具、公海捕捞等。犯罪特征为违反水产资源管理制度,犯罪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数量、组织、屡教不改、重点保护物种、资源损失、抗拒管理等。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犯罪主观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法律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渔区、禁渔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 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 (2)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3)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 (4)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 (5)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 (6)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结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包括非法捕捞量大、价值高,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以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等情况。同时,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在公海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也构成该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主要特征包括犯罪客体为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犯罪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中进行,并且情节严重。轻微情节不以犯罪论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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