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安公司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保安公司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1、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二、保安的劳动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 在仲裁庭上,申诉人郑某诉称:自1995年12月开始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8月31日到期。2003年7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突然无理由辞退本人。现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被诉人某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至2003年8月31日到期。申诉人所称7月30日就被辞退之事,是申诉人所在保卫科违反规定擅自做出的,保卫科并没有用人权,其对职工做出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总务科为申诉人办理离职手续,是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审核不严。公司总务科已于事发次日予以纠正,并要求申诉人回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但申诉人予以拒绝。综上,公司并没有提前辞退申诉人的故意,双方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存在违约提前解除问题,申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诉人郑某于1995年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郑某的工资为800元/月。2003年7月20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不再适合保安工作;同年7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时办理辞退通知”,内容是:“总务科:科室郑某临工因工作离职需要办理辞退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定扣押金伍拾元)。请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2003年7月31日。使用科室签名:保卫科科长唐某。”通知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备注有“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暂不扣押金。”郑某于是当日完成正常工作并在总务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物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办理此案的仲裁人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第一,被诉人物业管理公司终止与申诉人郑某的劳动关系适用的情形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解除;第二,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被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三,如被诉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8月31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以保卫科无权辞退职工、公司事后已补救只是郑某不愿意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案应当适用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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