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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释义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八)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十)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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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