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被告人认为被控罪名与事实不符时,有权进行辩护和申诉。如果被控罪名无法成立,法院应当判决其无罪;如果被控罪名部分成立,法院应当根据罪行轻重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承认、拒绝作证,申请调查取证,提出证据,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发表最后陈述,提出上诉或控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愿作出供述、拒绝作出供述,但不得强迫其作出供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被告人有罪的要件是犯罪事实和犯罪责任。被告人有权对控告自己的罪名提出抗辩和辩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如果被告人认为被控罪名不成立,或者认为应当适用缓刑、免除刑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可以在审判期间提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具体查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公正的认定。如果被告人被控罪名与事实不符,法院应当判决其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