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15年3月下达了第一批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允许地方把一部分到期高成本债务转换成利率较低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主要指的是2013年6月底以来的新增债务。1万亿元的置换额度按照2015年到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53.8%的比例统一匡算,比例与商业银行贷款占比56.56%基本一致(见表3)。再加上从第一批债务置换的参与情况看,可以判断第一批债务置换主要是针对银行贷款进行的。 政府在运行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根据相关的制度可以将其置换,方式大致有公开市场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在置换对象,置换价格区间,发行方式以及置换债的流动性上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地方政府进行债务置换操作必须在此规定内进行。 一、专项债券是什么债 所谓专项债券是在企业债券制度范围下,针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债券品种。在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中,单只专项债券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单只专项债券可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不过,尽管它有两种发行方式,但它必须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或者是专项收入偿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