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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按照哪些顺序清偿
释义
    债务人偿还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应按担保物权优先清偿,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次之,未登记的抵押权最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按执行法院的先后顺序,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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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