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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的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释义
    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欠我的工程款一年还没给怎么办
    欠付工程款一年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仍拒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诉讼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法定优先受偿款有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出让金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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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