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法律特征为: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