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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怎么样办
释义
    赵某与袁某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袁某支付原告赵某16000元,由赵某返还部分财物。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赵某向云南省弥勒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了赵某的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但其家属收到后没有代为履行,称袁某外出下落不明,与家人没有联系。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某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袁某的存款4000元。法院依法向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并把袁某的存款4000元及利息强制执行划拨。2012年4月中旬,袁某的的母亲王某持袁某的存款凭证去取款,才知款已被法院执行扣划。王某认为法院的行为不当,便到法院找领导反映,并称自己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诉讼后有两个判决书,共计96606.7元的诉讼执行权利,法院为什么不执行,法院为什么要划拨其存款?原来,王某的丈夫因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分开起诉,弥勒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裁判,分别于2006年、2007年的作出判决并生效,被告方共应向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606.7元人民币。但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超过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提出申请的期限不是无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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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