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参与集资群众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理由在于: 1、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参与集资群众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集资群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权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诉讼地位不应确定为被害人。 2、如果赋予参与集资群众的被害人法律地位,则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对参与集资群众的损失予以退赔。如损失追回可能鼓励集资群众继续参与类似活动,损失无法追回,则可能导致集资群众以判决为依据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讨要损 失,带来诸多副作用。 一、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