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等予以保障。对于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曾遭受工伤的情况,需要按照工伤保障的程序进行申报和理赔。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认为自己是工伤,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定。” 因此,对于发现自己曾遭受工伤的员工,应立即向之前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按程序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