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程序。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注重效率;而执行异议之诉则以公平为优先,注重实质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以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撒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由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有什么 1、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2、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能产生影响。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这既是由两者的价值理念决定的,也取决于两者的制度设计。执行异议只有十五天的审查期,在这十五天内要求对当事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均进行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3、因此,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制度设计使实质审查具备了可能性。 结语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提出复议,对执行行为异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执行异议之诉则为审判程序,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两者在审查标准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但执行异议之诉具备实质审查的可能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救济途径,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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