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的不同? |
释义 |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企业、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 因此,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法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税文件相关规章进行汇总缴纳。第三条规章,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二条规章:“除国务院另有规章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尚未作出规章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章继续执行。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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