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监外执行程序进行判决 |
释义 | 法院判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具备条件的罪犯,法院可直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上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检察院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应立即重新核查。 法律分析 法院判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程序判决引发法律界关注 近日,一起关于监外执行程序的判决案件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涉及监外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问题,引发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热议和质疑。法律界普遍关注此案对于监外执行制度的影响,以及对于被执行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此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监外执行程序的未来发展和改革方向,也将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界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以推动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结语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及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并接受其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决定机关应立即重新核查。近期一起关于监外执行程序的判决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法律界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参与相关讨论,以推动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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