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判断子女抚养权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按照下列原则判断子女抚养问题: (1)因其他原因进行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女性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与父母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