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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
释义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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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9: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