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
释义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5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担保物权的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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