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释义 | 【案例】 2012年9月10日,李某驾驶机动车时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交警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不服,提出信访。2013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2013年10月,某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13万余元。李某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2014年3月,某中院作出维持判决。2015年6月,李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被拒,遂起诉。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李某起诉距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超过两年,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歧】 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保监复[1999]256号《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故应从2013年5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本案赔偿责任确定之日为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未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以强制性规范指明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久远债务对现实经济秩序的冲击,因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人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对时效规定作出符合权利人利益的扩张性解释。 其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未确定之前,被保险人当然也就无法向保险人行使权利。因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需要一个过程,此过程超过2年实践中并不鲜见。现实生活中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既可能是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也可能是由司法机关裁决。而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司法裁决,提出之时,并不是确定之日,确定之日协商是达成协议之日,司法裁决是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因此,不宜以第三者起诉之日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综上所述,保险具有独立的承保方式,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是完全独立的一种保险。并据此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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