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第一监护人是可以进行转的,但一般对于监护人是没有第一或者是第二的说法,从而对于法定的监护人只要没有履行监护的责任就可以变更。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哪些情形监护关系终止?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