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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规定是什么
释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3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4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为再审的理由(第66条、第179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再审的理由(第179条和第187条)等。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适用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无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又包括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构成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①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某项法律权利义务或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②有必要利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
    不同的案件事实所适用的证据调查程序或者诉讼证明程序也相应不同。诉讼证明程序大体包括提供及交换证据、当事人质证与辩论、法官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其中,调查证据资格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的程序,即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判断证据,可称为证据调查程序。通常情况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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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