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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有责任吗?
释义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学生课间嬉闹受伤是谁的责任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的,一般由致使该学生受伤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对该学生受伤的结果也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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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9: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