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本文介绍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同居未领证但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视为实施婚姻,但在此之后同居或未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则不会被视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两个要件。 法律分析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同居未领证,但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视为实施婚姻。然而,在此之后,即使同居或未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也不会被视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结语 因此,同居未领证但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视为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满足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