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工作收取介绍费违法吗 |
释义 | 主要看介绍行为是否合法、收取介绍费行为是否合法等。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如何理解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因素,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犯本罪的人是特殊群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另外,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是什么 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如下: 1、索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2、索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多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2、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3、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取贿赂仅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不包括收取。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顾名思义,索取不仅指索,还包含取,取即收受的意思。如果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区别的,仅仅指要求。这种见解亦不足取。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其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其次,索要与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再者,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三、索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行贿罪与索贿罪即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包括: 1、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贿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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