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承包人行使拒绝交工权的前提是为交工前工程价款(主要是进度款)已经双方确认,之所以限制这一前提,乃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的结算,一般不如普通承揽工作的报酬结算那样简便快速; 如果允许承包人就尚存争议的工程价款行使拒绝交工权,可能导致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长期处于不能被交付使用状态,不利于物的利用,与避免资源浪费的立法理念不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