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法医学鉴定项目 |
释义 | (一)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三)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很难确定双方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起诉后由法官根据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等综合情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分配问题。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在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概念,但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已经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要求。 从立法本意来看,衡量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以是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为标准,而机动车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质量、体积及动力等影响,即使以较慢的速度行驶也会对周围造成影响,这已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许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证。因此,对高速运输工具的理解应是强调工具本身而不应着眼于是否高速,仍应当考虑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从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风险大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二、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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