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抗诉案件能否加重刑罚 刑事诉讼中有上诉不加刑制度,是指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二审时不得加重处罚,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抗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