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律师会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一、行政拘留律师如何会见的? 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1、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2、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3、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4、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5、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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