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债权的保全措施有什么,债权保全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具体如下: 一、撤销权。也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保全制度的法律风险 债权保全是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情形,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债权采取的各种保全措施。但是,债权保全在法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大家都很少听到主张债权这个词吧,不过它又的确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我们要讲的法律知识就是有关这个的,重点是解析清楚它时效性方面的相关知识。 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应收账款催收的定义 (一)提高认识,坚定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决心。 良性的资产循环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资产变现困难形成大量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收账款,已逐渐成为企业破产最常见的原因,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特别是银行商业化运作的逐步到位,这种趋势必将进一步发展。 不良应收账款不仅能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且会危及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鉴于这种情况,企业要提高对应收账款管理的科学认识,把不良应收账款控制到最低水平。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控制不良应收账款的制度保证体系。 一是要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即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建设单位才能达到可以垫资的信用标准和条件。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单位付款方式、归还办法、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三是要建立应收账款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要建立合理的奖罚制度,并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主要指标和业绩及离任审计的考核指标。 五是要建立应收账款分析制度,分析应收账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三)实施全过程控制,防止不良应收账款的产生。 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应主要控制好两个阶段: 一是项目的竞标签约阶段,要对业主的品质、偿还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分析其宏观经济政策,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作出是否垫资的决策。 二是项目的履约过程,项目的履约过程必须建立收款责任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员,按照合同及时敦促业主履约并关注资信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对内部履约的情况,如质量、工期、结算等是否按合同规定,通过分析,对于有不良趋势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防止发生变相的垫资。 (四)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 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盲目投资和政府性工程,使施工企业业已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大对应收账款清欠回收工作的力度。 制定相应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已发生的正常应收账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单位负责人的分配协调下,有区别、有重点地开展清欠工作,加强对账,力争尽快回收资金; 对不能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加大清欠力度,采取以物抵债、让利清收等措施强行收回; 对已生成多年的坏账,经多次清欠无结果的,可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清账提成的办法; 对那些有一定偿还能力,对归还欠款不重视、不积极,并以种种借推托不还的债务单位,应适当采取诉讼方式,以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合同债权的保全措施,合同债权的定义和特点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怎么对债务人实行债权保全 首先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以下法律风险:保全申请错误的风险;不符合保全条件的风险,即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申请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风险,即不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该内容由 冯绍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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