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一、主要违纪情况如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的; 3.考试信号结束后继续操作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 6.考试现场作弊,传递小抄 7.拒绝、阻碍考务人员执行考务的; 8.威胁考核人员及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9.伪造证件、由他人代考的; 10.考生抽签后,与他人对换签号的。 二、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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