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时,有权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将案件转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分析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争议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争议解决途径是指在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引起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的一系列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常见的解决途径包括:1.申请复议或申诉,向相关医疗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2.寻求第三方调解,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独立机构进行调解;3.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审理;4.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或法律机构,获取法律意见和支持;5.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与医疗机构或相关方达成和解协议。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结语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首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争议解决途径包括申请复议、寻求第三方调解、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和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