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离婚五年后的居住权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五年是否有居住权取决于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居住权。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有特殊情况下可进行补偿。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益业务应根据生产和经营条件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未析出的共同财产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需适当照顾对方。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五年是否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5年是否有居住权,要依据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居住权而定。如果有设立居住权,并且在期限内的,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5年是否有居住权取决于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居住条件、期限等条款。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至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进行适当补偿或折价处理。对于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财产,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对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一方所有,并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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