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应书面形式,包括主债权、债务人履行期限、质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范围、移交时间及其他事项。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和实现费。质权人可以收取质物孳息,先扣除费用,按约定执行。约定质物所有权转移的不得在债务期届满前生效。1、质押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如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如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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