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贺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贺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贺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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