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核发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处理须知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