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期间也作了如下规定: 1:有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a:刑事案件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 b:公诉人由于需要补充侦查而提起延期审理的,和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c: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d: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新的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诉讼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司法机关所应当遵守的原则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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