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拓展延伸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丧失先诉抗辩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失去了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抗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逾期未行使抗辩权;2.未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反诉;3.违反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等。对于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当事人,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无法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相关抗辩,导致对方主张的权利得到保护,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免因此而造成不利后果。 结语 丧失先诉抗辩权是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失去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抗辩的权利。逾期未行使抗辩权、未按法定程序提起反诉、违反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等都可能导致丧失此权利。对于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当事人,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无法提出相关抗辩,可能面临不利判决结果。因此,当事人应及时了解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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