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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释义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案件受理、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放弃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无先诉抗辩权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无先诉抗辩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无法提出先前未提出的抗辩理由。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方而言,他们将失去一种有效的辩护策略,可能导致无法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程序中,先诉抗辩权的缺失可能对被告方产生不利影响。被告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所有可能的抗辩理由,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没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被告方应当提前认真审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时提出抗辩意见,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并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无先诉抗辩权的局限,导致无法提出先前未提出的抗辩理由。因此,被告方应及时审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前提出抗辩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并实现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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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