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在何种情况下立案审查,具备以下情形的应该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3、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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