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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析盗窃犯罪中累犯的量刑
释义
    问题:盗窃犯罪中累犯应该升格加重处罚还是应该直接按累犯规定从重处罚?分析: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该规定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但因其是累犯,可对其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要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幅度刑内量刑;同理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又是累犯,要在10年以上量刑格内量刑。笔者认为,对盗窃累犯量刑时应直接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一、该解释违反了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该条款明确了对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在同一量刑幅度范围内选择适用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以不超越同一量刑幅度为前提,如果超过了同一量刑幅度处罚,就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而“应当”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构成累犯的被告人裁量刑罚时,都必须从重处罚,不能加重处罚。同时对累犯实行从重处罚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对何种情况的累犯进行量刑时,都不应违背这个原则。
    二、如果适用该解释实践中会出现罪责不相适应现象。比如某甲前后两次盗窃数额均为2000元,根据该解释,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格量刑。某乙不是累犯,但其盗窃数额为50000元,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格量刑。在此,两人盗窃数额相差巨大,但处刑却在同一量刑格内,虽然甲主观恶性较大,但某乙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比某甲大很多。如对某甲作出以上判决,有违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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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