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有关环境污染行为入罪做了相关规定。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罪量刑加以细化。《解释》在第八条中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 固体废物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此外,该《解释》还进一步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都被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该项解释虽然对企业的环境行为量刑标准做了具体的量化,但是仍不足以应对农村“癌症村”、“血铅”这类不仅环境破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法律客观: 根据《 刑法 》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