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由法院判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子女权益适用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处理重婚所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若婚姻被判定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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