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案例】原告李某(女)由父母包办与其表兄弟阮某(男)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因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无感情基础,婚后阮某开始赌博且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李某,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长期分居,李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阮某的婚姻无效,同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另行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