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唯睁。违反规定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御伏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指拆岁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