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取保候审时担保人的风险和责任 |
释义 |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和条件如下: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并及时报告,履行保证义务,违反义务将受罚款或刑事责任。担任保证人需与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司法机关应审查保证人人选并要求重新提出或提供保证金担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需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风险和责任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 2、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协助被告人逃匿或拒绝提供被告藏匿地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结语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履行保证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并及时报告;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顺利候审;违反义务可能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成为保证人的条件有: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司法机关应审查保证人人选,不符合条件者应重新提供保证人或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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