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买卖时的种类有几种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二)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安置房与经济实用房有什么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 (三)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正在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只能由特定的拆迁安置人来购买,并且拆迁安置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符合设计规范;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是: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 二、民法典中房屋买卖须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