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离异,户籍在娘家,是否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产? |
释义 | 儿子户口迁出去不能继承宅基地。宅基地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当事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则不能成为遗产,故不能被继承。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离异后,娘家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的房屋能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宪法》第十条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想问一下,出嫁的女儿已经迁出户口,娘家没人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法律分析:外嫁女户口迁出的就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并且使用权的继承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嫁女户口迁出的,就不能继承娘家家庭中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离婚后,娘家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宅基地的房屋能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宪法》第十条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离婚后,娘家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宅基地的房屋能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宪法》第十条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离婚后,娘家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享有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该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实际与被继承人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此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第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需要确定继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若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若其本身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因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产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当该房屋灭失时,其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该内容由 陈文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