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按照什么 |
释义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的赔偿规定具体如下: 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6、交通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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