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4.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收到不安抗辩权的通知怎么处理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需要通知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停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停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有其他情形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 合同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的,可以暂时暂停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适当担保时,暂停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暂停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